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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01867504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辦理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促進農村 地區之活化再生,運用整合性
        規劃概念,建立未來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之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三、研提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四、實施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


六、規劃地區選定原則:
(一)需辦理土地活化或未來有劃入農村再生發展需求之地區。
(二)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三)社區具有高度配合意願,且為本局輔導之人力培育地區。
(四)配合休閒農業區或有機農業發展地區。
(五)地區均衡性,經規劃可明顯有成果者。


七、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方式:分局依規劃地區選定原則評估調查,並填報「規劃地區
      調查表」(附表一)及「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附表二)向本局
      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本局受理後,應依本局委辦計畫審查流程,由農村建設
      組先行辦理初審,並將初審後之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送交綜合企劃
      組彙整召開審查會,並依審查結果分別簽陳核定後實施。


八、辦理內容:
(一)整體規劃地區勘選評估調查。
(二)籌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委託計畫,依規遴選規劃團隊辦理。
(三)辦理規劃項目、內容,請參照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章節目錄(範
      本)。
(四)督導規劃之執行、考核、進度控管。
(五)協助資料蒐集、居民座談協調、及會勘等工作。
(六)辦理各期簡報之審查及成果報告驗收。
(七)協助未來能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九、經費估算原則:
(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
            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
(誤差正負在二十 五公分以內)並包含
            地形圖之
GIS資料製作,測量面積至少需達十公頃,每公頃測量經
            費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另社區
GIS圖資製作經費最高為三十萬元。
            本項
經費最高以七十萬元為限。
(二)以規劃區非都市面積為計算級距,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下為八十萬元
      ,一百~二百公頃為一百二十萬元,二百~三百公頃(含以上)以
      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三)以人口數為計算級距,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為二十萬元,一千~二千
      人為三十萬元,二千~三千人為四十萬元,三千人以上為五十萬元
      為限。
(四)經費申請額度為前三款個別經費之總和,並可依實際需求及辦理內
      容估算。


十、其他應辦理事項:
(一)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會計報告二份,成果報告(含光碟
      )五份賸餘款繳回,不受理展期申請,請注意相關業務辦理期程。
(二)計畫執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填報經費支用及執
      行情形表,以利彙整執行成果。
(三)於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
      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執行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以備查
      考。
(四)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得視情形暫停撥付經費或予以調整
      、刪減經費。
(五)各分局應協助規劃團隊與縣(市)政府溝通,相關審查會議亦建議
      邀請縣(市)政府代表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