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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遠洋延繩釣作業漁船赴中西太平洋以合組船團方式從事專營漁獲物運搬船港內轉載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215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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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30
0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91330
3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修正名稱(原名稱:九十八年度遠洋延
繩釣作業漁船以合組船團方式從事專營漁獲物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
項);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621
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