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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0961741282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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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6174128
2 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0960044122 號令會銜訂定
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