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40
3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292
0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28017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
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28249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3 點條文及第 12 點之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9134166
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101
7 號令修正第 5 點附件 1 至附件 5 、第 8 點附件 6 、附件 7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
4741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10、13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5134642
7A 號令修正第 5 點附件 7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