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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漁秘字第1121353889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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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 092
  13504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 096
  13500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
  1041353235 號令修正第5點、第8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農業部漁業署漁秘字第 1121353889 號令
  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受
  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