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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漁秘字第1121353889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其他
圖表附件:
附件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DOC
附件二申請書.doc
附件三委任書.doc
附件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使用卷證清單.DOC
附件五使用卷證登記簿.doc
附件六流程圖.doc
1040421修正(公報).pdf
1120921修正公報.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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