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00
08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01060
號函修正發布第3、4、5、8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0101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規定及其名稱(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
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91700924號
函修正發布第1、3、5、6、7條條文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5.中華民國 112 年9 月19 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701466號
函修正發布全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