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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0170250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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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
   第 1101702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之 1、第 4 條條文
   ,(名稱並修正為「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
   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
   第 106170154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及其名稱(原
   名稱「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
3.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