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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0170250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之1、第4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發布版).pdf
106.7.28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106.7.28附表一、二.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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