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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接駁漁船船主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2259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205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21
  0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2137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岸置處所
  經營人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074
  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22
  59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