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205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21
0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2137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岸置處所
經營人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074
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22
59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