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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接駁漁船船主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2259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一________縣(市)________號漁船﹙CT__-________﹚大陸船員委託接駁書.DOC
附表二接駁漁船船主受託接駁大陸船員申請表.DOC
附表三___號接駁漁船受託接駁離開境內水域大陸船員名冊(由___縣(市)___漁港載出).DOC
附表五大陸船員交付接駁漁船送返證明書.DOC
附表六大陸船員領回證明書.DOC
附表四____號接駁漁船受託接駁進入境內水域大陸船員名冊(載進____縣市____漁港).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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