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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21921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附件一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申請書.DOC
附件二漁船原裝用器材證明.DOC
附件三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證.DOC
附件四申辦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流程.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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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
219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