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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21921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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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漁業人依據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
    及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特訂定本
    要點。


二、漁業人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附件一) 一份。
 (二) 報價單四份。
 (三) 核准建造或改 (安) 裝主、副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 換裝器材者,須附漁船原裝用器材證明 (附件二) 三份。拆下進口
      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者,須加附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證明
       (附件三) 三份。
 (五) 由代理人申請者,須加附代辦委託書正本一份。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漁業人檢附型錄。


三、申請程序流程、證明函樣張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