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1829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施行日期另定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五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19441 號令發布
自七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10050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7103933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810499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121073071
A 號令修正發布第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4 條第 4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序文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