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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655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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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4  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
  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7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44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753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2、22、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83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4、3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3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5、7、9、10、12、13、15、16、18、20~23、25、27~3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0-1、22-1、22-2、25-1 條條文及第四章
  之一章名
8.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12、14、21、22-2、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2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3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12、14、19、22、22-2、23、25、27、29、30、31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並增訂第 6-1、6-2、22-3~22-5、23-1、2
   3-2、30-1、33-1、33-2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5-1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12、25、25-1、27、30、30-1、3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2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1、26、29、31 條條文
14.中華民國 107 年 12月 26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408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15.中華民國 110 年 2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088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 條條文
16.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46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14-1、22-1、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6 款、第 4 條、第 6-1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5 項、第 6-2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3 項
    、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  款、第 2 項
    、第 3 項第 2 款、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2  項
    、第 3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第 14-1 條第1 項
    第 7  款、第 2  項、第 14-2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0 條第 3  項、
    第 22 條第 2 項、第 22-1 條第 1 項、第 22-3 條、第 22-4 條第 
    2 項、第 22-5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23 條第 7 項、第 25 條第 
    2 款、第 25-1 條第 2 項、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7  條第 
    6 款、第 7 款、第 28 條第 1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8  款、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8 款、第 
    33-1 條第 3 項、第 33-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36 條
    第 1 項、第 2 項、第 38 條、第 3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