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 9013200
23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溯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20
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點條文之附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5132016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 點條文;刪除第 5、7、8、11 點條文;
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臺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
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405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
13406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之 1 ,並溯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713465
71A 號令修正名稱、第 6 點、第 7 點之1 及第 8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
效(原名稱: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