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 891
330448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 90133
0455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 901
3308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 點之附件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農授漁字第 0
911330162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3060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31
12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原名稱: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
國外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範)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3130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33
4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1
529 號令發布修正發布第 3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
3142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9133450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