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申請人申請核發我國遠洋漁
    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至非歐盟國家之魚貨來源證明書,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申請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以下簡稱魚貨
    來源證明書)之受理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三、申請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書,以經本會核定有案之代理商,或經核准從
    事國外基地作業或對外漁業合作或持有政府核發作業證明書之漁船所
    屬漁業人,且其漁獲物由本船或於國外轉載直接或間接外銷之冷凍原
    料為限。
    前項捕獲漁獲物之漁船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依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完成登錄。
(二)漁船漁艙溫度達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且具有連續溫度記錄器,並
      經本會漁業署審查通過。
    依前項第二款申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經所屬遠洋漁
    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審核: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船艙配置圖。
(三)連續溫度記錄器相片及測試紀錄。
  魷釣漁船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前,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四、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資料打印完整之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其證明書(如附件二)各乙份。
(二)經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
      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
      公會簽證之該批漁獲報表及該批漁獲轉載等相關文件影本乙份。
(三)代理商與船主間之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貨漁船船主為申請人
      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應另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
    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五、本會所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書正本直接函送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相
    關分局申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並副知申請人前往辦理簽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