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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62475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
  第8901561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6174
  02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
  81740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40251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410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範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216247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