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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62475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2.06.09.pdf
106.12.12-總說明.pdf
106.12.12-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6.12.12-附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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