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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7172191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7994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17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林字第 80302
  61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公私有林採伐查驗規
  則」 )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0
  30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7、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
  8162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
  2191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
  本規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