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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4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7172191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立法理由:
107.12.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7.12.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附表一至六.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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