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農林部(35)農京經字第 8844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54)經臺農字第0127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條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濟部(68)經農字第 15443號令修正
發布第 7、8、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糧字第 10203
4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糧字第 880
203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16、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條第 3 款、第 4 款、第 1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