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人字第 880
803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農人字第 09101
212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2014123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14 條條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
試驗所宜蘭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彰化種畜繁
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暫行編
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臺東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花蓮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本規程九十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3008131
8 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暫行編制表
5.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20251140 號令廢止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
竹分所暫行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宜蘭分所暫行編
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彰化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臺東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花蓮種畜繁殖場暫行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