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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0147257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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