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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人申請漁船輸出相關規定」(廢止)、「配合公司法修正即日起在漁業法施行細則未完成修正前,得暫以檢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替代『公司登記』影本」(廢止)、「兼營娛樂漁業漁船若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未逾一年,得再度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尚無須受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限制」(廢止)、「縣(市)政府受理建造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辦理原則」(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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