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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3132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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