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核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前段規定所稱之「血親」,按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80051229 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