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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前段規定所稱之「血親」,按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80051229 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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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農會總幹事不得聘僱其本人
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員工,但已在任者不在
此限」。所稱之「血親」,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
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
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然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
然血親關係,仍繼續存在。因此本條所稱之「血親」,應包括自然血親與
法定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