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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立法理由:
111.10.26 修正總對.pdf
112.2.20修正總對.pdf
111.05.02 修正總對.pdf
110.5.13 修正總對.PDF
110.1.28修正總對.pdf
109.11.12 修正總對.pdf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09.9.9).pdf
108.05.08修正總對.pdf
107.03.23 修正總對.pdf
106.06.28修正總對.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pdf
附表二、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三、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112.2.20).pdf
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pdf
1060823-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pdf
1060823-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pdf
1060823-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簽辦單.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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