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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永字第1120032810號 令
法規體系:
資源永續利用目/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
112.11.14 修正總對.pdf
107.03.06 修正總對.pdf
108.02.27修正總對.pdf
圖表附件:
第三條附表一.pdf
第4條附表2(1051202修).doc
第5條附表3(1051202修).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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