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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社區自主營造
    ,改善農村社區整體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所屬分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農
  村社區內政府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以僱工購料
  方式(由執行單位規劃設計、採購材料並僱用社區居民施作。但涉及
  專業技術、技藝者得僱用其他專業人員指導或參與施作。)執行未達
  公告金額之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其計畫提案內容應符合正當性、公共性、公
  益性、具效益性及設施完成後供公眾無償使用等原則,且為下列項目
  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一)農村聚落主要生活區內髒亂及破敗之窳陋空間:如居住環境嚴重惡
   化,致妨害農村整體景觀、衛生之場所,改善地點及內容應具創意
   與特色。
(二)農村社區友善服務設施整體改善:如社區巷道安全及指示標示、社
   區整體街道傢俱設置、通用設計等。
(三)農村產業環境及生態永續措施改善:如灌蓄設施修護、生態廊道等
      。
(四)農村傳統工藝保存:如農村剖石構造物、傳統石屋修復、農村傳統
   炭窯等。
(五)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如傳統建築保存等。改善地點及
   內容須具有創意與特色,並由社區管理維護。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符合原則者。


四、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書)之受
  理及審查:
(一)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相關作業程序,如流程圖(附件一)所
   示。
(二)執行單位提案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應依計畫說明書審查結果,按
   格式擬撰執行計畫書(附件二之一),報經主辦機關審查核定後執
   行。
(三)前款主辦機關受理執行單位提送之執行計畫書後,應先檢視相關文
   件,如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
   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執行計畫書內容審核重點:
 1、施作項目須說明設施規劃,及其功能性、安全性、友善性及永續發
   展之構想。
 2、社區自籌人力及物資投入比重。
 3、計畫書內容應有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地號)、現況照片、坐
   標及面積,平面規劃構想圖或施作示意圖(得以手繪素描方式辦理
   ),並檢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之二)或
   施作申請書(附件二之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認養契
   約(附件二之四)等。
 4、計畫經費之編列原則:
 (1)物品材料之單價編列不得超過營建物價、營建物價綠建材專刊、
    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等刊物之價格,如有未納入之物品或規格
    ,主辦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提供詢價依據供審核。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經費以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高該項科目之費
    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驗收作業:
(一)施作完成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時應由主驗人員邀請監驗
   人員與會驗人員共同辦理及製作紀錄,必要時得邀請協驗人員參加
      。
(二)驗收人員職責: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逐項清點執行成果是否與執行計畫書內
   容、結算圖說(附件三)、貨樣(物品)規定相符,並決定不符時之
   處置。由社區組織代表擔任,社區組織代表無法擔任者,得指定社
   區組織幹部擔任之。
 2、紀錄人員:記錄驗收過程及結果,由社區組織代表指定社區組織幹
   部擔任。
 3、監驗人員:監督驗收工作之執行,由社區組織之監事或相當職務人
   員擔任,至少一人參與。
 4、會驗人員:會同查驗施作成果有無與執行計畫書內容、結算圖說、
   貨樣(物品)規定相符,由認養單位或社區組織之理事擔任,至少
   一人參與。
 5、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由施作時提供專業技術或技藝
   人員擔任。
(三)驗收紀錄應量化,物品材料應逐項清點,逐項記錄貨樣(物品)之
   數量、種類及規格尺寸;其隱蔽部分及租用機具應以施工中照片佐
   證。
(四)結算圖說得以手繪素描方式辦理,內容應清楚標示施作範圍及物品
   材料施作位置等,並以文字說明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驗收以完工後一次驗收為原則,必要時得分次驗收。


六、核銷作業:
(一)核銷受理窗口:主辦機關。
(二)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四、附件五之二
   至四、附件五之八至十一)辦理分期請款,惟每案至多得分二期。
(四)驗收完成後執行單位應儘速將核銷文件(附件五之一至十三)及成
   果報告(附件六)一式二份函送主辦機關審查以利核銷結案,逾年
   度計畫期限,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


七、稽查及督導:
(一)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應接受本局及主辦機關之督導及稽查,並配合
   提供施作過程相關文件資料及施工前、中、後照片。
(二)執行單位於施作進度約達百分之七十至驗收前,應函請(附件七)
   主辦機關指派稽查人員辦理稽查工作。
(三)主辦機關應於施作進度約達百分之七十至結案前辦理稽查工作,稽
   查案件比例至少為核定總件數之百分之三十,稽查工作得由機關委
   託專業團隊人員擔任之。
(四)主辦機關稽查時,應填寫稽查紀錄表(附件八),物品材料應詳細
   核算,租用機具部分除現場檢查外,應以佐證照片認定,無相關佐
   證照片或無法認定者,該部分視為未執行,缺失部分應追蹤處理情
   形。
(五)本局應於執行計畫執行期間至下一年度辦理督導工作,督導案件比
   例至少為核定總件數之百分之十,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應配合辦理
      。
(六)督導及稽查結果如發現執行單位有將工作轉由專業廠商施作之情形
   者,該部分應即取消補助;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依情節輕
   重對該執行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列入往後年度補助與否之
   參據。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為提升計畫執行成效及落實依實核銷精神,主辦機關應針對計畫執
   行時應注意事項、相關法令及核銷等相關事宜,適時辦理執行說明
   會、教育訓練或成果分享座談會。
(二)為確保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計畫案件用地屬於私
   有者,執行單位於提送執行計畫書時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並簽
   訂認養契約。但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
   提出施作申請書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前款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計畫執行中應拍攝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成果照片,及人工出
   工、僱用機械及搬運車、隱蔽部分及義工服務等之照片,以備核對
      。
(五)計畫施作過程中,物品材料有變更需求時,執行單位應填報計畫經
   費明細變更對照表(附件九)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六)核銷完成後主辦機關應將成果報告相關電子檔上傳本局指定之系統。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