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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保建字第1121869701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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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社區自主營造
    ,改善農村社區整體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所屬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農
    村社區內政府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以僱工購
    料方式(由執行單位規劃設計、採購材料並僱用社區居民施作。但涉
    及專業技術、技藝者得僱用其他專業人員指導或參與施作。)執行未
    達公告金額之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其計畫提案內容應符合正當性、公共性、公
    益性、具效益性及設施完成後供公眾無償使用等原則,且為下列項目
    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一)農村聚落主要生活區內髒亂及破敗之窳陋空間:如居住環境嚴重惡
      化,致妨害農村整體景觀、衛生之場所,改善地點及內容應具創意
      與特色。
(二)農村社區友善服務設施整體改善:如社區巷道安全及指示標示、社
      區整體街道傢俱設置、通用設計等。
(三)農村產業環境及生態永續措施改善:如灌蓄設施修護、生態廊道等
      。
(四)農村傳統工藝保存:如農村剖石構造物、傳統石屋修復、農村傳統
      炭窯等。
(五)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如傳統建築保存等。改善地點及
      內容須具有創意與特色,並由社區管理維護。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符合原則者。



四、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書)之受
    理及審查:

(一)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相關作業程序,如流程圖(附件一)所
      示。
(二)執行單位提案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應依計畫說明書審查結果,按
      格式擬撰執行計畫書(附件二之一),報經主辦機關審查核定後執
      行。
(三)前款主辦機關受理執行單位提送之執行計畫書後,應先檢視相關文
      件,如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
      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執行計畫書內容審核重點:
    1.施作項目須說明設施規劃,及其功能性、安全性、友善性及永續發
      展之構想。
    2.社區自籌人力及物資投入比重。
    3.計畫書內容應有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地號)、現況照片、
      坐標及面積,平面規劃構想圖或施作示意圖(得以手繪素描方式辦
      理),並檢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之二)
      或施作申請書(附件二之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認養
      契約(附件二之四)等。
    4.計畫經費之編列原則:
   (1)物品材料之單價編列不得超過營建物價、營建物價綠建材專刊、
        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等刊物之價格,如有未納入之物品或規格
        ,主辦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提供詢價依據供審核。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經費以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高該項科目之費
        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驗收作業:
(一)施作完成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時應由主驗人員邀請監驗
      人員與會驗人員共同辦理及製作紀錄,必要時得邀請協驗人員參加
      。
(二)驗收人員職責: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逐項清點執行成果是否與執行計畫書內
      容、結算圖說(附件三)、貨樣(物品)規定相符,並決定不符時
      之處置。由社區組織代表擔任,社區組織代表無法擔任者,得指定
      社區組織幹部擔任之。
    2.紀錄人員:記錄驗收過程及結果,由社區組織代表指定社區組織幹
      部擔任。
    3.監驗人員:監督驗收工作之執行,由社區組織之監事或相當職務人
      員擔任,至少一人參與。
    4.會驗人員:會同查驗施作成果有無與執行計畫書內容、結算圖說、
      貨樣(物品)規定相符,由認養單位或社區組織之理事擔任,至少
      一人參與。
    5.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由施作時提供專業技術或技藝
      人員擔任。

(三)驗收紀錄應量化,物品材料應逐項清點,逐項記錄貨樣(物品)之
      數量、種類及規格尺寸;其隱蔽部分及租用機具應以施工中照片佐
      證。
(四)結算圖說得以手繪素描方式辦理,內容應清楚標示施作範圍及物品
      材料施作位置等,並以文字說明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驗收以完工後一次驗收為原則,必要時得分次驗收。



六、核銷作業:
(一)核銷受理窗口:主辦機關。

(二)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四、附件五之二
      至四、附件五之八至十一)辦理分期請款,惟每案至多得分二期。
(四)驗收完成後執行單位應儘速將核銷文件(附件五之一至十三)及成
      果報告(附件六)一式二份函送主辦機關審查以利核銷結案,逾年
      度計畫期限,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



七、稽查及督導:
(一)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應接受本署及主辦機關之督導及稽查,並配合
      提供施作過程相關文件資料及施工前、中、後照片。

(二)執行單位於施作進度約達百分之七十至驗收前,應函請(附件七)
      主辦機關指派稽查人員辦理稽查工作。
(三)主辦機關應於施作進度約達百分之七十至結案前辦理稽查工作,稽
      查案件比例至少為核定總件數之百分之三十,稽查工作得由機關委
      託專業團隊人員擔任之。
(四)主辦機關稽查時,應填寫稽查紀錄表(附件八),物品材料應詳細
      核算,租用機具部分除現場檢查外,應以佐證照片認定,無相關佐
      證照片或無法認定者,該部分視為未執行,缺失部分應追蹤處理情
      形。

(五)本署應於執行計畫執行期間至下一年度辦理督導工作,督導案件比
      例至少為核定總件數之百分之十,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應配合辦理
      。
(六)督導及稽查結果如發現執行單位有將工作轉由專業廠商施作之情形
      者,該部分應即取消補助;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依情節輕
      重對該執行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列入往後年度補助與否之
      參據。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為提升計畫執行成效及落實依實核銷精神,主辦機關應針對計畫執
      行時應注意事項、相關法令及核銷等相關事宜,適時辦理執行說明
      會、教育訓練或成果分享座談會。
(二)為確保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計畫案件用地屬於私
      有者,執行單位於提送執行計畫書時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並簽
      訂認養契約。但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
      提出施作申請書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前款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計畫執行中應拍攝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成果照片,及人工出
      工、僱用機械及搬運車、隱蔽部分及義工服務等之照片,以備核對
      。
(五)計畫施作過程中,物品材料有變更需求時,執行單位應填報計畫經
      費明細變更對照表(附件九)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六)核銷完成後主辦機關應將成果報告相關電子檔上傳本署指定之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