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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112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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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
    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休閒農場之輔導及管理事項,實行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
    評核,並對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爰訂定本要點。

二、評核作業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時程由本部另案函知。

三、受評單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受評年度轄
    內同意籌設及現有之休閒農場合計家數,分為下列三組:
(一)第一組:休閒農場家數六十一家以上。
(二)第二組:休閒農場家數三十家至六十家。
(三)第三組:休閒農場家數二十九家以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無同意籌設及現有之休閒
    農場者,免予受評。

四、本部為辦理評核作業,設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且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部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
    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農村整體發展、休閒農業、農業旅遊、農地管理、行銷
      觀光、企業合作、園藝造景及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二人
      至四人。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
(三)農村水保署二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
    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小組進行評核及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以召集人
    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
    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評
    核及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委員出席,且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本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
    案件之內容及評核意見;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出席費。

七、評核作業次序如下:
(一)自評作業:受評單位應依附件一自評表,盤點評核期間
      轄內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之執行情形,並備妥相關評
      核資料辦理自評,於本部指定期限前函送本部或指定之
      機關(單位)。
(二)實地評核:本部收受前款自評表後,應擇期邀集本小組
      委員辦理書面評核,並進行休閒農場之抽查訪視;實地
      評核程序如附件二。
(三)評核結果會議:由本部邀集本小組委員召開會議,確認
      前款書面評核與抽查訪視之成績及評核意見。

八、評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書面評核占百分之七十,休閒農場之抽查訪視占百分之
      三十。
(二)以本小組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

九、評核成績及評核意見,由本部函送各受評單位;各受評單
    位應於本部函送評核成績及評核意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依評核意見回覆說明。
    評核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之受評單位,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予以敘獎;未達六十分者,應提報改善計畫,由本部
    列入管制追縱。
    未依前二項規定依限回覆說明或提報改善計畫者,由本部
    納入下年度休閒農場查核及管理計畫研提額度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