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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輔助地方政府提升農路安全及坡地韌性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保育字第115266498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保育治理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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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改善農路安全
    及坡地韌性設施,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農路安全設施:
    1.橋梁維護改善:針對農路橋梁檢測結果劣化構件需處置急迫性
      (Urgency)達3以上,辦理維修補強作業。
    2.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農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動路面、反光導標、反射鏡、警示
      燈及編號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等。
(二)坡地韌性設施:
    1.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針對農路或地方政府維護管理之道路
      ,因橋涵設施通洪斷面不足易阻塞淤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瓶頸
      路段改善。
    2.邊坡維護改善:針對特定水土保持區內屬地方政府維護管理道
      路,其上下邊坡因不穩定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改善。



四、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
    1.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
      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
    2.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
      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座半公里里程牌。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
      補助二萬元。

(三)橋梁維護改善、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邊坡維護改善:經費編列
      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六、提報及審查程序: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橋梁維護改善依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bms2.iot.gov.tw/bms3/public/public/login/) 填寫資料
    ,坡地韌性設施依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附件二)填寫,並於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網址:
    https://project.ardswc.gov.tw/,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研提計畫書並函送本署所屬分署,由本署所屬分署辦理審查及核定
    事宜。



七、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一)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二)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八、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
    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
    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將剔除該項補助經
    費,由其自行負擔。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處理原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及請求
      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三)地方政府應填具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成果報告(附件三)及相關
      資料,並於結案前上傳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四)地方政府辦理橋梁或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如涉及瀝青混凝土挖(
      刨)除料,應依「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使
      用至少百分之二十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未達時,本署將調減
      該項工程補助比率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