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改善農路橋梁
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係指針對農路橋梁檢測結果劣
化構件需處置急迫性(Urgency)達3以上,辦理維修補強作業;農
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
動路面、反光導標、反射鏡、警示燈及編號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
程牌等。
(二)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針對農路或地方政府維護管理之道路,因
橋涵設施通洪斷面不足易阻塞淤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瓶頸路段改善
。
四、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
1.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
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
2.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
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座半公里里程牌。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
補助二萬元。
(三)橋梁維護改善、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經費編列依所需經費核實
補助。
六、提報及審查程序: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橋梁維護改善依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bms2.iot.gov.tw/bms3/public/public/login/ )填寫資料,跨
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依農路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二)填寫,並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系統(網址:https://project.ardswc.gov.tw/,以下簡稱本署補助
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並函送本署所屬分署,由本署所屬分署辦
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七、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一)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二)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八、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
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
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將剔除該項補助經
費,由其自行負擔。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及請求
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三)地方政府應填具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成果報告(附件三)及相關
資料,並於結案前上傳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四)地方政府辦理橋梁或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如涉及瀝青混凝土挖(
刨)除料,應依「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使
用至少百分之二十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未達時,本署將調減
該項工程補助比率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