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營造安居樂業農村,促進人文友善環境,建立農業典範,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負
責規劃及結合民間團體共同參與推動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核定
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資格:
1.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
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2.非農村再生社區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結合與提案計畫相關之農
村再生社區共同合作推動。
(二)申請條件:
1.申請單位提案計畫之執行內容及實施地點或受益對象,須符合農
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選定之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始得向所屬分
署提出計畫申請補助。
2.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由所屬分署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
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所屬
分署全球資訊網。
四、計畫補助類型及內容如下:
(一)產業規劃設計類:
1. 產業經營管理、產品加工與食品衛生安全之診斷、輔導及培力計畫
。
2. 產品開發、設計及包裝計畫。
3. 區域產銷網絡整合管理計畫。
4. 生產、集貨及加工處理設施、場所(房)之規劃設計。
(二)產業行銷推廣類:農村產業之行銷、推廣及通路計畫等。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限在地組織及團體申請):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農村產業環境改善、農村社區環境綠美化及景
觀維護等設施,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
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傳統建築保存、空間
活化及其相關環境改善(須另提送營運計畫)、農村生態生產永續
措施。
3.照顧服務友善設施:農村既有服務空間和公共場域之出入動線、衛
生空間(含廁所盥洗室設施(備))、友善設施及安全標示等設施
改善。
(四)文化保存及活用類:
1.調查規劃: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
之文宣製作。
2.農村文化傳承:農村文化、技藝、傳統技術保存,農村文化導覽訓
練,農村文化節慶活動。
(五)生態保育類:
1.農村生態資源調查:認識農村自然資源與生態特色,動、植物資源
調查方法訓練,鄉土自然資源調查、巡護人力組訓,生態資源調查
。
2.農村生態資源保護:農村生態保育,農村生態資源保育維護。
3.農村生態環境教育: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生態環
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生態遊程規
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農村自然生態教育解說等,以及其
他具提升農村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自籌款比率如下:
(一)產業規劃設計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裝者,以補
助產出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用。
(二)產業行銷推廣類: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最高補助六
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
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
五十萬元。
3.照顧服務友善設施,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四)文化保存及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
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五)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
行成效者,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
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計畫
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環境條件改善類採社區自辦方式且為農村再生社區組織代表申請
者,得不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由社區召募無給職服務人力
辦理,並簽名造冊及檢附無給職服務人力服務照片成果,且計畫相關
社區組織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
六、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如下:
申請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計畫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案計畫書一式三份,並應於公告指定之網頁填報計畫書內容。(
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七、審查原則如下:
(一)整體規劃構想具有主軸性及提升區域亮點效果。
(二)居民參與情形。
(三)有助於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四)有助於促進區域發展。
(五)提供就業機會之效益。
(六)執行進度規劃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七)有助於促進農村永續性發展。
(八)過去三年內之執行、維護及營運情形。
八、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文件受理及現場勘查:由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文件向轄區所屬分署申
請補助,轄區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其中環境
條件改善類應派員進行現場實勘並填報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計
畫)勘查紀錄表。檢附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轄區所
屬分署得指定期間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二)初審:由所屬分署自行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者參加,依初
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
事項等),彙整納入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提報農村水保署複審。
(三)複審:由農村水保署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時得邀請專家
或學者參加,再依審查結果彙製審議明細表。
(四)核定:所屬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
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正後計畫書
,該計畫由轄區所屬分署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
九、經費請撥、支用單據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
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
,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四)由所屬分署辦理補助之各計畫,受補助單位完成計畫後,於辦理核
銷時,應至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會計報告,併同支用單據及
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三或附件四),函報補助所屬分署結案,
並將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電子檔上傳前述系統。
(五)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所屬分署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
執行期間召開輔導及評比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訪視及輔導,受補助
單位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二)農村水保署應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實施
現場督導或查核,其年度查核件數比例原則不低於年度總件數百分
之二十。
(三)所屬分署績效評比及農村水保署查核等考核結果得作為後續計畫經
費核定之參據。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十一、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補
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二)計畫變更涉及地點改變、主要項目或新增項目者,應事先函報轄區
所屬分署,由所屬分署核定,並副知農村水保署,未涉及前述變更
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與轄區所屬分署協商,另報轄區所屬分署備
查後,始得於核銷時依實核銷結案。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補助計畫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函報所屬分署辦理取
消補助事宜。
(五)補助計畫內容具專業性項目,有委託專業單位協助執行必要者,經
農村水保署或所屬分署審查後,得由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簽訂契
約方式共同執行。
(六)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第六點
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業部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
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得以專案方式由農村水保署核
定後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產業行銷推廣活動而產生之門票、體驗費用等相關
收入得列為補助計畫自籌款項;有賸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農村文宣、業務
督導、查核及社區參訪解說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