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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屠宰豬、牛、羊,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091150241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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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家畜之適用情形,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依  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在下列離島地區屠宰豬、牛、羊,如僅供當地消費並經所在地縣市政
  府核可,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二)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
(三)台東縣綠島鄉、蘭嶼鄉。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澎湖縣望安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馬公市桶盤里、白沙鄉員
   貝村、白沙鄉鳥嶼村、白沙鄉吉貝村、白沙鄉大倉村。
二、符合前開公告事項一之適用範圍,於當地屠宰所產生之屠體、內臟,
  均不得運往其他地區,倘經查獲者,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