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家畜之適用情形,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起施行。
依 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在下列離島地區屠宰豬、牛、羊,如僅供當地消費並經所在地縣市政
府核可,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二)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
(三)台東縣綠島鄉、蘭嶼鄉。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澎湖縣望安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馬公市桶盤里、白沙鄉員
貝村、白沙鄉鳥嶼村、白沙鄉吉貝村、白沙鄉大倉村。
二、符合前開公告事項一之適用範圍,於當地屠宰所產生之屠體、內臟,
均不得運往其他地區,倘經查獲者,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