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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待克利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489676C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立法理由:
1121101修正對照表 (待克利).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 待克利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修正規定.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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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修正「待克利(Difenoconazole)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