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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農保字第1121858751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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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支援時機:
(一)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以
     下簡稱本部)提出支援請求,或由本部主動派員協助。
(二)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支援項目:
(一)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之虞時,緊急處理技術
     指導。
(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緊急處理技術指導。
(三)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後,災後處理技術指導或
     緊急處理經費之支應及相關程序。

四、支援程序:
(一) 經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或
     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勘查人員
     確認屬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主管業務範圍,並依農
     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施工單價核定經費後,回報農村
     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援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
     應執行有關支援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任務。
(三)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者,於災情狀況需要農村水
     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提供援助時,由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
     育署指派協調人員,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
     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支援作業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知支援
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及位置
     圖等。
(二) 建立聯絡方式:指定聯絡人員及電話。
(三) 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絡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支援人員、
     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四) 其他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