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資源永續利用司,分三科辦事。
三、農民輔導司,分五科辦事。
四、畜牧司,分四科辦事。
五、動物保護司,分三科辦事。
六、農業科技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八、資訊司,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政策、法規與措施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二、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農村與產業整體發展相
    關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監督,及各計畫資源之統籌運用。
三、農業經濟情勢與政策之研究及決策分析。
四、農業產業發展之經濟評估及決策分析。
五、業務報告之彙擬與重要議事之策劃及推動。
六、農業政策、重要方案、計畫及措施之評核、追蹤及管制。
七、災害防救業務之彙整及列管追蹤。
八、農業公共建設計畫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工程查核。
九、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資源永續利用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水土林資源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二、農業涉及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統籌及協調。
三、農地政策、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利用制度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
四、農地資源盤查與農業跨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含農業綠能)之規劃、研
    擬及協調。
五、農業相關永續發展目標之統籌研擬、規劃及協調。
六、農業再生能源政策與空間發展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七、農業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八、氣候變遷法規有關農業部門之盤查、報告、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九、農業碳權與自然碳匯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資源永續利用事項。


第 8 條
農民輔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輔導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二、農會選舉罷免、會務、人事、財務、考核等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
三、農業推廣人員與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
四、食農教育、農業文化與農家生活改善之策劃及督導。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策劃、督導、監理、爭議審議及
    行政救濟。
六、農民退休儲金之策劃、督導及監理。
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農漁民子女助學金之策劃及督導。
八、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
九、農業人力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第 9 條
畜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牧政策、法規與中長程計畫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畜牧產業結構調整、友善環境、新興科技研發與技術引進方案、人才
    培育及訓練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養豬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
    推動及監督。
四、草食及其他家畜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
    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肉雞及蛋雞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
    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水禽及其他家禽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
    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畜牧場登記、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救助、防災、復養輔導與相關保
    險規範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飼料與飼料添加物安全管理法令、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飼料輸入邊境查驗與風險管控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畜牧事項。


第 10 條
動物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與動物福利白皮書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動物保護生命教育推廣、志工培訓與非營利性組織公私協力之政策規
    劃、推動及監督。
三、動物保護行政人力專業職能培育與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
四、遊蕩犬貓族群控制、數量調查、收容管理與動物保護園區之政策規劃
    、推動及監督。
五、寵物繁殖、買賣、寄養、食品、新興產業等各事業之法規、管理與其
    消費者保護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動物福利與飼主責任促進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經濟動物生產、運輸、人道屠宰之動物福利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動物科學應用人道管理與機構查核、實驗動物倫理、動物福利科學試
    驗研究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動物展演管理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動物保護事項。


第 11 條
農業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科技政策、法規、重大方案、施政計畫與審查考核機制之研擬、
    規劃及監督。
二、農業前瞻科技、產業創新技術與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分析、轉譯及
    決策。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農業科技研發量能與重要科技基礎設施設備資
    源之盤點及整體規劃。
四、學術研究機構與跨部會之農業科技業務聯繫與協調、農業科技研發專
    案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國際農業科技合作與兩岸農業科技交流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六、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保護、管理、運用與技術擴散、商品化及產業化之
    推動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研發人力培育與跨領域人才培訓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農產品生產驗證、加工加值之跨部會業務聯繫、協調與相關政策、法
    規、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九、科技農企業新創扶育、營運輔導與公私部門科技產業量能協同整合之
    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科技事項。


第 12 條
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農業業務之參與、諮商、交流及合作。
二、農業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修、考察事項與本部駐外農業人員之
    督導及聯繫事項。
三、雙邊農業經貿諮商、合作策略、法規與協定之研擬、推動及協調,國
    際農業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農產品進出口貿易政策、法規、制度、管理之研擬、聯繫及協調。
五、雙邊與區域貿易協定、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農業相關諮商議題之規劃、
    研析及談判。
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七、兩岸農業交流、投資政策與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審查及管理。
八、農業相關產品國際行銷與電子商務策略、方案之研擬、策劃、協調及
    聯繫。
九、農業相關產品國際形象建立、海外市場資訊蒐集、通路拓展與行銷活
    動之規劃、研析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第 13 條
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法規、重大方案與施政計畫之
    研擬及督導。
二、農業地理資訊與航遙測應用之發展規劃、協調及督導。
三、資通訊技術農業創新應用之發展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農業數位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重大資訊計畫之監督及管考。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系統之數位整合應用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資訊基礎設施、資源與系統之整體規劃及
    推動。
八、資通安全管理之政策擬訂、規範訂定、協調、推動、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營繕、採購、公務車及其他事務管理,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
    警之管理。
三、新聞發布、媒體公關事務、政策宣導、圖書管理及公共關係。
四、出納、辦公廳舍及財產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6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9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法規制(訂)定及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三、農業法規之規劃及協調。
四、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研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研究。
七、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


第 20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