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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場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花創秘字第115905513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管理活化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場館(以下簡稱場館),辦
    理場館之出租或利用,促進場館使用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相關事項,由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執行。


二、本要點所稱場館,其範圍如下:
 (一)花卉展覽館。
 (二)二六○號(南側及北側)、二六二號及二六三號農業多功能展售室。
 (三)廊道。
 (四)蘭花公園及周邊設施(不含滯洪池)。


三、場館應以非營利為原則,辦理符合下列性質之活動:
 (一)農產業推廣。
 (二)農業試驗研究及技術發表。
 (三)農產業交流會議。
 (四)配合政府政策性或特色產業輔導活動。
 (五)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活動。
    場館使用應以農業部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活動為優先。


四、申請場館使用得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依本中心要
    求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場館租賃及使用活動企劃書(如附表二)。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人為
     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場地佈置圖。
 (四)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場館使用之申請。


五、申請場館使用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所定期限,依場館使用收費明細表(
    如附表三至附表五)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申請人為農業部或所屬機關(
    構)或公益性活動經本中心核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者,逕予取消其使用不另行通知。


六、申請人如需改期或取消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改期使用:使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取消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日十日前申請取消使用,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2.使用日三日至九日前申請取消使用,無息退還二分之一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3.使用日一日至二日前申請取消使用,所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僅退還全額保
    證金。
  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使用者,得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檢附
    證明文件申請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本中心因辦理活動或有特殊需要須收回場館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
    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得取消其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
    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額外補償。


八、使用場館及各項設備器材,應盡善良管理之責,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為活動及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風俗。
 (三)不得涉及各種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性集會、勸募行為或集會遊行活動。
 (四)不得有吸菸、使用明火、瓦斯、燃放鞭炮、夜宿等行為。
 (五)使用場館所致之髒污、垃圾、廢棄物或非屬原場館之物品,於使用後應立即
     清洗清運,並回復場館原狀。


九、使用場館所繳交之保證金,有逾時使用場館或違反前點規定者,所衍生之逾
    時使用費、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等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予以追償,
    並限期一個月內清償之。


十、申請人於場館使用完畢後,得填寫退還場館保證金申請書(附表六)並檢附
    保證金收據申請退還保證金。
  前項申請經依場館使用查核表(附表七)檢查無前點規定費用扣除事項及第
    十一點沒收所繳保證金之情事者,應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


十一、使用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令其終止使用、沒收所繳全額保證金外,
      並得視違規情節於一年以內不提供申請人場館使用: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未經許可,有推銷或販賣商品等商業行為。
 (三)未經許可,擅自將場館之一部或全部轉借與他人使用。
 (四)違反第八點規定,情節重大。
 (五)所繳之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經限期於一個月清償而未清償。


十二、有關場館租賃契約,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