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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林企字第1121710546 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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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使榮民森林保育
    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營森林資源保育事業有所準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處業務經營與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處林區經營以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維護及社會公益為宗旨外,其餘
    之事業悉以企業方式經營與管理,所獲盈餘依法解繳退除役官兵安置
    基金。


四、本處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林木植育、保護與林地經營。
(二)森林主副產物之產銷經營。
(三)經營森林遊樂業務。
(四)林業經營相關工程施設。
(五)其他與本處事業目的相關之經營業務。


五、本處應以「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為基準,並與林政主管機關切實
    協調配合,研訂經營計畫。


六、本處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分別依據有關法令、經營計畫視事實需
    要擬訂年度業務計畫及概算,報輔導會核准後實施。年度業務計畫之
    內容依各年度需要擬訂下列各計畫:
(一)林區經營計畫:其內容包含育林、林道及水土保持工程等項目,依
      各年度需要編列收支經費預算。
(二)森林副產物產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種別、數量及收支經費預
      算。
(三)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其內容應依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
      及相關法規編列收支經費預算。
(四)行政管理及總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財產管理、宿
      舍管理、節約能源措施。
(五)固定資產擴充改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擴充改良項目、數量、預算
      及理由。
前項計畫於報輔導會核定後,第一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於前一年
度十二月底前編成。第二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於當年度六月底前
編成,並依輔導會規定期限函報。


七、本處各項勞務、財物、工程等採購業務,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辦公廳舍等建物之出租(借)則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
    定辦理。


八、本處需用各類員工,以安置榮民、榮眷為優先,如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選之。


九、本處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按月編製會計報告,於次月十日前
    報送輔導會。年度結束後編製決算書,並依輔導會規定期限報送。


十、本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十一、本處為明訂勞工之權利與義務,健全管理制度,促進事業發展,依
      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處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並函請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同時副知輔導會;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處為促進林業經營現代化及森林多目標之利用,應加強研究發展
      及技術之改進。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