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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20072763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寵物管理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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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之五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寵物食品之適用範圍為犬、貓之寵物食品,包含其容器、
    外包裝或說明書所為之標示,及其宣傳或廣告。


三、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
    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
    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四、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
    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不實: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判定基準如附
      件一。
(二)誇張或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或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
      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其判定基準如附件二。


五、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使用下列詞句者,不認定
    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通常可使用詞句如附件三。
(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