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森林火災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率六
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
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
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至一
000赫茲,低頻持續時間0.四秒,高頻持續時間
0.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
續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
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
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0.二三秒,再由
高頻降至低頻為0.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
頻率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
至一000赫茲,低頻持續時間0.八秒,高頻持續
時間0 .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
況持續發布之。
5.警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
率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
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
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
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
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
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
;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
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並
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 場搶救或
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
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