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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6866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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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
     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
     肉產品」第二點。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

一、本公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發生非洲猪瘟國家(地區)表如下:
洲別 國家(地區)
亞洲 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蒙古、越南、柬埔寨、北韓、寮國、緬甸、菲律賓、韓國、東帝汶、印尼、印度、馬來西亞、不丹、泰國、尼泊爾、新加坡、孟加拉
大洋洲 巴布亞紐幾內亞
歐洲 愛沙尼亞、立陶宛、比利時、保加利亞、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摩爾多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斯洛伐克、塞爾維亞、希臘、德國、北馬其頓、捷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瑞典、蒙特內哥羅、科索沃、阿爾巴尼亞
美洲 多明尼加、海地
非洲 肯亞、奈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維德角、蒲隆地、喀麥隆、中非、民主剛果、剛果、象牙海岸、甘比亞、迦納、幾內亞比索、馬達加斯加、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盧安達、獅子山、南非、坦尚尼亞、多哥、烏干達、尚比亞、塞內加爾、安哥拉、加彭


三、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之猪肉產品。
  前項猪肉產品,指猪肉及其加工產品。但犬貓食品、調製動物飼料及
  動物源性產品,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公告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
  三條第八款規定裁處收件人。但收件人非輸入人或其首次輸入非故意
  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