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種工程之工
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期為日曆天。但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
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工程預算工期以日曆天計算,核算規定如下:
(一)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製施工順序網狀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
工作天,並依據要徑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
(二)依據本注意事項附表一及附表二分別加計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
雨日數。
(三)以前二款之總和作為施工日數。
四、廠商訂約時應依照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
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如附表三)內,並附
於契約書內作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第二章 日曆天之含意及核算
五、日曆天之含意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曆天
數。
(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曆天。
(三)不計工作天包括下列情形:
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不
能工作之日曆天。
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包括下列情形:
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3.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施工
。
5.因管理處供給之材料或管理處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影響施工。
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但不包括經本署或管理處
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之情形。
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
8.為配合管理處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徑作業需
暫停工作。
9.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
10.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
11.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本署派員勘
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
12.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二)前點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受氣候之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
2.因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
。
3.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或建築工程從事室外
粉刷、裝修、油漆或類似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
5.雨後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
(三)前點第三款第三目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詳如附表一所列。
(四)前點第三款第四目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
曆天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政府政策改變時。
2.發生其他抗爭事件等。
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 展延工期
八、凡有附表四所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
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附表四所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
展延天數後,辦理工期之展延。
九、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原因消失後提出,最遲應於工程完工期限屆
滿之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前,填具申請展延工期分析表
(如附表五)提出申請,管理處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
上者需轉報本署),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
間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施工期間受影響之工作天:施工期間有第八點無法施工原因,其響
施工期間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即為該次
展延所應增加工作天。
(二)新增加之工作天,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應增
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
1.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超過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
計算。
2.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若少於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即該月分之日曆天
扣除附表一之非工作天),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工作天
與全月之工作天比例乘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
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降雨天。
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第四章 附則
十二、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A4 之規格裝訂,大於A4 之紙
張應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