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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萬代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6597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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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Orchidaceae)之萬代蘭屬(Vanda)及其近
    緣屬間雜交之所有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送檢時期:全年。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人或品種權申請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
      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是第一次抽梗未開過花之帶梗植
      株(已開過花截切之植株不予受理),花梗長度十公分以下。外觀
      必須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
      意,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化學藥劑及物理處理。
 (三) 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栽培。
 (四) 栽培管理:依萬代蘭慣行栽培法。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萬代蘭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
    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則
    。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