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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洗選鮮蛋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與其應登錄之項目及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5004289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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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指定洗選鮮蛋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與其應登錄
之項目及標示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
效。

依  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訂定「指定洗選鮮蛋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與其應登錄之項目及標示
方式」。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