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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永字第1120032546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永續利用目/氣候治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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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
    政策,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減緩溫室效應作為,整合跨機關協調相關事
    務,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以
    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預算之管理及預算編擬先期作業。
  (三)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示範計畫與跨域整合加值計畫之策劃
      及推動。
  (四)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相關計畫之審核及考核。
  (五)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整體推廣宣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規劃推動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十二人至十
      四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外聘委員續聘
    以一次為限。


四、本辦公室原則由召集人每年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
    界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辦公室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另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辦公室設於企劃處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
    成員若干人,均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公室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業務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