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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規定辦理入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3434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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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主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一五二五三
號令訂定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
事項」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外籍船員入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不得安置於海上暫置大陸船員之
漁船(海上旅館)。